佛学典故:清规戒律
“清规”是唐代百丈山怀海禅师所创,亦称“百丈清规”
佛学典故:清规戒律
“清规成律”是维持寺院清净和约束佛教徒行为的规章制度。先谈“戒律”。“戒”,梵语śīla,佛教用以称一切“防非止恶”。“律”,梵话Vinaya,意为“调伏”。作为“三学"(戒、定、慧)之一的戒学,是为一切佛教徒制定的各种规约。而作为“三藏"(经、律、论)之一的律藏,则是戒学具体化、程式化以后的产物。“律”比“戒”更细琐和严格,是专为僧尼制定的。“戒”和“律”有区别,更有密切的联系,往往合称为“戒律”。
经中说:“诸恶莫作,众善奉行,自净其意,是诸佛教。”(见《增一阿含经》卷一等)佛门称为“七佛通戒偈”,是制定一切戒律的总纲。“戒”的种类钦多,主要有四种,即在家的五戒、八戒和出家的十戒,具足戒。
五戒是在家信徒日常遵循的行为准则,内容包括不杀生、不偷盗、不邪淫、不妄语和不饮酒。五戒实际上是所有戒律的基础。八戒则是在家信徒仿照出家人而临时奉行的准则。如八戒中的“不食非时食”(即过午不食)便是僧戒。又如八戒中的“不淫欲”也比五戒中的“不邪淫”严格。
八戒与十戒比较近似。十戒是初出家的沙弥的戒律。至于具足戒,则是出家人的正式戒律,且有男女之别。比丘的具足戒有二百五十条,比丘尼的具足戒多至三百八十四条(俗谓五百条),大乘除沿用上述戒律外,别说十重戒、四十八轻戒和三聚净戒。
僧尼犯有“十重戒”,即构成“破门罪”,将被逐出山门。至于犯有“四十八轻戒”的,只要发露、忏悔,尚可得到谅解。
“三聚净戒”重在修一切善,利益众生,所以又名“菩萨戒”。“菩萨戒”的弘传始于后秦·鸠摩罗什,而盛行于南朝梁、陈间。“菩萨戒”通行于僧俗,如梁武帝、陈文帝等均称“菩萨戒弟子”。
隋·慧远:《大乘义章》卷一谓:“三业炎火,焚烧行人,事等如烧。戒能防息,故名清凉。”
《五灯会元》卷四载,唐宣宗间荐福寺弘辩禅师:“云何名戒?”弘辩答道:“防非止恶谓之戒。”可谓言简意赅。
不过,止恶与扬善是相辅相成的。止恶,谓之“止持戒”,扬善,调之“作持戒”。
大约在魏、晋时期,中国便有设坛传戒的仪式。据说如仪受戒的人,心中便能产生一种“防非止恶”的功能,称为“戒体”;接受的具体戒条以及持行程度,称为“戒相”。出家人一举一动都符合戒律,叫做“威仪”,所谓“三千威仪,八万细行”。比如说,比丘使用锡杖有“二十五种威仪"。
释迦牟尼逝世后,以迦叶为首的五百比丘在王舍城附近的七叶窟举行了第一次“结集”。优婆离依据佛陀的“以戒为师”的遗嘱,诵出律藏。过了一百年左右,耶舍等七百比丘又在毗舍离城举行第二次“结集”,讨论戒律,审定律藏。曹魏嘉平二年,昙摩迦罗来到洛阳,在白马寺中译出《僧祇戒心》,此为律本传入中国之始。
东晋以后,《十诵律》、《四分律》、《五分律》和《摩诃僧祇律》等主要律本陆续传入,汉译律藏初具规模。其中,《四分律》流传最广,影响最大。唐代道宣深入研究了《四分律》,在终南山创设戒坛,以戒学为“制教”,定、慧两学为“化教”,成为中国律宗的创始人。
“清规”是唐代百丈山(在今江西奉新县)怀海禅师所创,亦称“百丈清规”。当时,禅寺建制不健全,僧众怠惰,戒律松弛。为此,怀海参照大小乘戒律,制定了《禅门规式》。(见《景德传灯录》卷六)《禅门规式》对禅寺组织、法事活动和僧众起居等都有详尽规定。其中有关僧众参加集体劳动的“普请法”,开创了“农禅”的风气。怀海本人便率先实施“一日不作,一日不食”的原则。《禅门规式》在宋初便失传了,其主要内容仅存于宋·杨亿的《古清规序》中。
宋代以后,各禅寺多仿照怀海制定了各自的“清规”,如宋·宗寿的《日用小清规》、元·明本的《幻住庵清规》等。宋代通行宗寿的《禅苑清规》。在元代,世祖敕令百丈山清辉重行编纂《敕修百丈清规》八卷,盛行后世。不过,“清规”从百丈怀海创制,到帝皇“敕修",内容日趋繁琐,远非本来面目了。
本文摘录自《佛学典故汇释》 作者:李明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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